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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例

異國婚姻該怎樣離婚?

婉儀在美國唸書的時候,和同校的美國人法蘭克相戀,最後還至法院公證結婚。畢業後由於美國工作不好找,婉儀決定先回台灣工作,但她仍透過電話與電子郵件與法蘭克連繫感情。漸漸地,由於工作繁重的原因,婉儀與法蘭克的連絡越來越少,而且每次講電話時,她覺得自己越來越不瞭解法蘭克了;她興起想結束婚姻的念頭,只是當初是在美國結的婚,不知道現在要如何辦離婚手續?

婉儀想和法蘭克離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

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依中華民國法律。」婉儀目前仍是中華民國籍,故其辦理離婚仍要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序,如果婉儀與法蘭克兩人為協議離婚,即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之兩願離婚,他們可以透過律師,也可以自己將協議離婚的條件寫成書面,目前在文具店都可以購得簡單的格式書表,只要有兩個以上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證明婉儀和法蘭克確實有與對方離婚的意思,之後婉儀和法蘭克二人再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要注意的是,離婚之協議內容應求完整,例如註明是否支付某方生活費、小孩監護權之歸屬等,以避免將來發生紛爭。但是如果法蘭克不願意離婚,婉儀要尋求裁判離婚,就必須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的規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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