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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例

家庭暴力發生,能否訴請離婚?

家強第一次動手打湘如時,湘如不敢相信這是真的,因為家強的脾氣一向極好,給人的印象都是斯文有禮。事後,家強亦十分自責,直說不會再有下一次,湘如當然原諒了他,但是家庭暴力並未消失,反而成了一種循環,每次家強總在打人之後,懊惱地請求原諒。湘如不甘繼續忍受家庭暴力下去,她決定要打破這樣的惡性循環,她毅然向家強提出離婚的要求,但家強執意不肯,湘如可以怎麼做呢?

家庭暴力,常常因為一方的容忍姑息、或是唯恐家醜外揚的心態下,而繼續下去;事實上,家庭暴力從不會因為妳的縱容而消失,相反的,隱忍的結果只是讓暴力更加橫行。

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家務事,依照目前的法律,這已構成犯罪行為,如果湘如決心要終止這樣的惡行,甫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協助。

首先,當家強的暴力行為發生時,湘如可以直接打一一○報案,或求助於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電話:一一三,將可得到醫療陪同、庇護服務、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經濟扶助等協助,以幫助自己脫離危險的處境,得到必要的協助。

同時湘如也可以直接向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當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或透過警察單位、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可禁止家強接近或繼續騷擾湘如,並確保湘如日常出入、財產與子女的安全等。

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家庭暴力行為再度發生時,被害人可立即通報所轄警察單位處理,但仍應適時走避,以維自身之安全,惟若警察單位置之不理,可直接打一一○報案或向警政署申訴,申訴電話:○八○○○一八一一○,申訴網址:[email protected]

因為家強對湘如的暴力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若湘如檢具相關證據,像是驗傷單、目睹家強打人的人證或錄音等,家強將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湘如若決心和家強結束婚姻關係時,湘如可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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