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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是否一定要比較有經濟能力嗎?

所謂監護權,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所以法院會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判決監護權,簡單講,就是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衡量。法院一般在為酌定監護人之監護權能力裁判時,除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外,還會注意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情況,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做出監護權之裁判。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亦即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較難取得監護權,若想爭取監護權,家庭暴力之加害者須負較高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是較適合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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